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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正

[cūn zhèng]
中国古代村级管理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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尤村长,《旧唐书·职官志二》:「百户为里,五里为乡。两京及州县之郭内,分为坊,郊外为村。里及坊村皆有正,以司督察。」
中文名
村正
别    名
村长
定    义
中国古代村级管理人员
出    处
旧唐书·职官志二》

发展历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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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乘墓询和懂夜婶热充在唐朝以前,针对“村”的管理人员个多名目,至巴垫辨唐朝,开始推行“村”的制度,规范了村正、长的设置办法,明确了村正、长的职责。依据唐令,村正、长任用白丁充任,人数无定额,因村之大小设立。律令赋予村正、长的职责村正长也参与是“检察非违”,但在实际生活中,催驱赋役等事务。肯估村正长是里正长的主要辅助者,其待遇低于里正长。出土文书证明,官府为了减少赋役的蠲免,往往任用中男充任村正长。唐朝后期以降,村正长等职务出现以“富户”充任的趋势,其职责也日趋全面。至五代时期,村正长“催驱赋役”的职责成为制度。
文献中有村正与村长、里正与里长、乡正与乡长等不同用例,据《尔雅·释诂》云:“正,……长也。” [1]《周书·苏绰传》记:“非直州郡之官,宜须善人,爰至党族闾里正长之职,皆当审择,各得一乡之选,以相监统。夫正长者,治民之基。基不倾者,上必安。” [2]唐朝有县令和县长之设,但其区别在于县所辖人口的多少,与具体职掌无涉。知正与长同意,皆官长也。故不再对两者进行区分,出现正、长混用情形,乃出于行文需要,与意义无涉。
至唐代,“村”完成了由民间性质向官方组织的演变进程,“村”概念使用及分布范围之限定已经法律化。在村坊制度下,户令明确规定“村”为野外聚落之统称,并对村正长的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。关于唐朝设置“村”的记载,《唐六典》、《通典》、《旧唐书》、《资治通鉴》均有记载,其中以《通典》记载最为详细。《通典》引开元二十五年令:
诸户以百户为里,五里为乡,四家为邻,五家为保。每里置正一人(若山谷阻险,地远人稀之处,听随便量置),掌按比户口,课植农桑,检察非违,催驱赋役。在邑居者为坊,别置正一人,掌坊门管钥,督察奸非,并免其课役。在田野者为村,村别置村正一人,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,掌同坊正。其村居如[不]满十家,隶入大村,不得别置村正。……诸里正,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。其次,为坊正。若当里无人,听于比邻里简用。其村正取白丁充,无人处,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、残疾等充。
户令中“在田野者为村”的规定首先表明村的大小没有家户数的限制,大小村之间也没有性质的区别,只要有人家居住的田野聚落概可称为村。唐代村落规模的和循达实际大小和大致范围难以说清。大者不必说,从时人的慨叹中可知数户小村不少。
穆宗时,针对张平叔直接专卖制度,淋旬承韩愈上《论变盐法事宜状》:“臣以为乡村远处,或三家五家,山谷居住,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,多将则粜货不尽,少将则得钱无多。”韩愈举证虽无确指,但三五户的小村肯定存在。《入唐求法巡礼行记》卷4记:“见道,从楚州至登州,道路尽是山坂旷野,草木高深,蚊虻如雨。终日逾山行野,村栅迢远,希见人家。人心忿恶,行七八十里,方有一二家,令人恐畏。”
由于家户实在太少,在一些诗人眼里简直就算不上“村”。许棠《洞庭湖》云:“情多莫举伤春目,愁极兼无买酒钱。犹有渔人数家住,不成村落夕阳边。”吴融《山居即事》云:“无邻无里不成村,水曲云重掩石门。何用深求避秦客,吾家便是武陵源。”杜甫《水槛遣心》云:“去郭轩楹敞,无村眺望赊。澄江平少岸,幽树晚多花。细雨鱼儿出,微风燕子斜。城中十万户,此地两三家。”战争期间的小村更显凄凉,钱起《江行》云:“柳拂斜开路,篱边数户村。可能还有意,不掩向江门。”“兵火有馀烬,贫村才数家。无人争晓渡,残月下寒沙。”不仅不满十户不成村,甚至一些开发不足的聚落在诗人们看来也称不上村。常建《空灵山应田叟》云:“湖南无村落,山舍多黄茆。淳朴如太古,其人居鸟巢。牧童唱巴歌,野老亦献嘲。拘悼泊舟问溪口,言语皆哑咬。土俗不尚农,岂暇论肥硗。莫徭射禽兽,浮客烹鱼鲛。余亦罘罝人,获麋今尚苞。敬君中国来,愿以充其庖。日入闻虎斗,空山满咆哮。怀人虽共安,异域终难交。白水可洗心,采薇可为肴。曳策背落日,江风鸣梢梢。”因为令文不限制家户数的多少而一视“在田野者为村”,才诱发诗人的感叹。

设置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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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唐令,村正长的设置可分为三种情形:第一、“其村居如[不]满十家,隶入大村,不得别置村正”。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,但不另设村正长,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。上引诗文中之所以有“不成村”、“应无村”的说法,大都基于未满十户而不单设村长之故。第二、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。数十户的村在唐代应占多数,《新唐书·五行志》记:“永昌中,华州赤水南岸大山,昼日忽风昏,有声隐隐如雷,顷之渐移东数百步,拥赤水,压张村民三十余家,山高二百余丈,水深三十丈,坡上草木宛然。”《金石续编》记修武县周村有一十八家。《入唐求法巡礼行记》记莱州掖县“中李村,有廿余家”。青州北海县一废城内“有百姓家三十户住”。《入唐求法巡礼行记》中最大的新罗人村庄赤山村人口不到300人,户当不满100。据《房山石经题记汇编》中所记,幽州地区造石经,一般都登记村人名姓或人数,其中人数最多者的广阳邑,也只有115人。白居易《九日登西原宴望》云:“请看原下村,村人死不歇。一村四十家,哭葬无虚月。指此各相勉,良辰且欢悦。”第三、“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”。超过百户的村已经属于大村,故设置两名村正。隋朝有“大村或数百户”之说,至唐代数百户同样为大村。
看来,村的大小没有家户数的要求,但村正长的设置却有家户数的限制。衡量该村可否设置或者设置几位村正长,依据的标准是该村拥有“家”的多少而非“户”的多少。村正长的数目会有助于我们判断村的规模。